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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更新时间:2022-06-17 11:25:19

      吕梁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规定了消防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办理地址和时间、常见问题解答。

          本文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2 适用范围

      2.1 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

      2.2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适格主体。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 设立依据

      序号

      类型

      依据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内容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3

      地方性

      法规

      《山西省消防

      条例》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检查。

      4

      地方性

      法规

      《山西省消防

      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或者承诺失实,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许可。

      5

      规范性

      文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全文

      全文

      5 受理机构

      吕梁市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6 决定机构

      吕梁市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7 办理条件

      7.1 准予办理的条件

      7.1.1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7.1.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7.1.3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审批部门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7.1.4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1.5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2不予办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

      8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和不采用告知承诺2种方式办理。

      9 办证所需申办材料

      9.1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所需申办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审查要点

      空表

      备注

      原件

      复印件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受理机构提供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1


      纸质版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会根据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告知

      2

      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供

      1

      1

      纸质版

      证件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申请人提供

      1


      纸质版

      内容详细,符合实际,加盖单位公章


      4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申请人提供

      1


      纸质版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注: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9.1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所需申办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审查要点

      空表

      备注

      原件

      复印件

      1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受理机构提供

      1


      纸质版

      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会根据办理过程中实际需要进行告知。

      2

      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

      1

      1

      纸质版

      证件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申请人提供

      1


      纸质版

      内容详细,符合实际,加盖单位公章


      4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申请人提供

      1


      纸质版

      符合本单位性质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求


      10 办理流程

      10.1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流程图




      10.2 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流程图

      10.3办理程序

      10.3.1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0.3.1.1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1)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 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 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 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 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3.1.2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岀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岀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0.3.1.3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2)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 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 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10.3.2 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0.3.2.1  申请人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 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3.2.2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 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0.3.2.3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岀具《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11 办理时限

      11.1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1个工作日内办结。

      11.2 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时限为8工作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意见)。

      1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3.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3.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3.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 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办理地址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来电:拨打电话96119

      来信、来访: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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