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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75315
      发文字号吕政函〔2023〕7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确定永东安居1号和2号楼土地权属的决定
      主题分类土地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永东安居1号和2号楼土地权属的决定


      吕梁市住宅合作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经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取证,市政府现对你单位一宗土地作出如下决定:

      永东安居1号、2号楼是原离石市政府批准的拆迁改造安置项目,实施主体为吕梁市住宅合作社(原房产局下属国营企业),拆迁居民为解放前居住在东关,户口为非农户,居民房屋所占土地土改时没有颁发晋绥边区土地使用证。宗地位于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438号(西至离石大厦东侧道路,东至安鑫宾馆所在的居民楼,南至东关社区卫生服务站边上居民小巷,北至永宁东路),占地面积为1425.52平方米(合2.14亩)。项目修建至今已近30年之久,宗地范围无变化,且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对土地使用权和四至范围提出异议。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确定该宗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吕梁市住宅合作社。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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